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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