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翔与汪义晓、鲁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汪义晓,鲁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张翔。委托代理人:刘琪瑞,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义晓。被告:鲁胜。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翔与被告汪义晓、鲁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