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阳城县八甲口镇财政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688号6楼627号。法定代表人韩贵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邦林。委托代理人陆亚楠,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阳城县八甲口镇财政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八甲口镇小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所长。委托代理人赵晓红,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9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5日、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出票人哈尔滨远东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市东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核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阳城县八甲口镇财政所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