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梁东与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梁东。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所欠债务,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曹连海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