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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陈国义与梁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义,梁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陈国义。被告梁彪。原告陈国义与被告梁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义撤回对被告梁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陈国义负担。审判员  包智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