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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02柯罗强与柯荣豪,谭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罗强,谭柱,柯荣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17-1号申请执行人柯罗强。被执行人谭柱。被执行人柯荣豪。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柯罗强名下的粤K×××××号小型越野客车以及担保人梁红卫位于茂名市西粤南路XXX号大院X号XXXX房。现因(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柯罗强名下的粤K×××××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梁红卫名下的位于茂名市西粤南路XXX号大院X号XXXX房(证号:01000XXXX)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