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潘永芬与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芬,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潘永芬,女,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芬诉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芬未按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