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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新辉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88号罪犯李新辉,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1999)烟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新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4月2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O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92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新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八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2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