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伟与被告许飞、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伟,许飞,刘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162号原告李利伟。被告许飞。被告刘文斌。原告李利伟与被告许飞、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利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利伟撤回对被告刘文斌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伟撤回对被告刘文斌的起诉。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