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伟与被告许飞、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伟,许飞,刘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162号原告李利伟。被告许飞。被告刘文斌。原告李利伟与被告许飞、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利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利伟撤回对被告刘文斌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伟撤回对被告刘文斌的起诉。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