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徐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徐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赵晓云,女。委托代理人薛周纯,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阳,男。委托代理人孙辉,系被告徐阳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赵晓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阳(以下简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武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周纯、被告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周纯、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辉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0日早晨7时许,原告接到世纪嘉苑物业公司电话通知,称原告购买的世纪嘉苑4栋1单元201房出现天花板及墙体漏水现象,原告立即赶到自己的201房内查看,发现房内漏水严重,墙壁大面积渗水,因担心漏水至一楼101房,原告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一楼101房查看,发现该房同样存在漏水问题。物业公司经多方联系无果后联系专业开锁人员打开楼上301房,发现301房内已严重积水。为了解漏水原因,物业公司在关闭301房总水阀门后,发现301房餐厅阳台水管密封处有水渗出,物业公司人员将总水阀门再重新打开,渗水的水管立即出现喷水,原告与物业公司及101房住户拍照取证后关闭301房总水阀门,并清理了积水。此后,原告与物业公司及101房住户多方联系301房业主即本案被告,直至2014年6月才联系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但被告拒不承认漏水,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对世纪嘉苑4栋1单元301房全部水管进行维修,并对两个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排除对原告的生活妨碍;2、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3093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遭受损失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前被告已将总水阀门关闭,原告房屋遭受漏水并不一定是被告造成的,如果确属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益阳市世纪嘉苑4栋1单元201房业主,被告系世纪嘉苑4栋1单元301房业主,即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楼下。原告的201房于2013年6月前装修完毕后租给案外人陈芳芳;301房由被告自己装修,已完成水电安装与卫生间瓷砖施工,从2014年元月起停工至今。2014年3月30日凌晨,租住201房的住户陈芳芳发现房内有大量积水后将此情况通知世纪嘉苑物业公司(佳家物业),物业公司派员查看现场后于当日7时左右电话通知了原告以及101房业主,原告及101房业主随即先后赶到现场,原告发现自家房内厨房、餐厅、客厅、生活阳台的墙体和天花板渗水严重,并已渗至楼下101房,疑似楼上301房漏水造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先关闭了301房室外总水阀门,并报110通知开锁公司于当日上午10时许打开了301房,发现被告房内积水严重,且生活阳台的水管堵头处尚有余水渗出。为了解漏水具体原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打开301房室外总水阀门进行检查,发现被告生活阳台的水管堵头处因封闭不严遇水压后向外喷水。随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关闭301房室外总水阀门后开始清理301房内部积水,于当日12时许清理完毕。此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同年6月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被告,被告到场后否认漏水并拒绝向原告及101房业主赔偿,同年6月5日,原告及101房业主拨打110报警;同年6月12日,物业公司再次联系上被告,并通知原告与101房业主前去物业公司协商,但未果;同年6月14日,因与被告无法协商,原告再次拨打110报警,并与110民警、物业公司工作人员、101房业主以及被告一同进入被告房内查看,现场确认漏水点为被告生活阳台的水管堵头,同时也到201房、101房查看了损失情况,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原告准备好赔偿明细项目再次联系被告时,被告拒绝协商,故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3日至4月25日期间在缅甸工作;被告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曾申请对漏水点以及被告房屋漏水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2月4日被告在接到鉴定机构湖南大学鉴定中心“函”后至今未交纳鉴定费用22000元,2015年3月10日本院司法技术室决定对被告提出的上述鉴定申请终止对外委托;另原告申请对自己所有的世纪嘉苑4栋201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益价认鉴(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世纪嘉苑4栋201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格为967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用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益阳市110联动开锁证明、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补充说明、世纪嘉苑4栋1单元201房漏水定损项目表、事发现场视频、照片光盘一个、201房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提供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姚鑫的证明,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益价认鉴(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本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上下邻居,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装修301房的过程中管理不善,未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家生活阳台的自来水管堵头松动漏水,造成原告所有的201房装修遭受损失,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妨碍,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201房的损失与自家301房的漏水无关,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对301房全部水管进行维修,并对两个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排除对原告的生活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现已查明301房漏水点系生活阳台的自来水管堵头,无证据证明301房的其他自来水管和卫生间存在漏水情况,故被告应对生活阳台的自来水管堵头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的妨碍,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对301房除漏水点之外的其他水管进行维修、对两个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原告的楼上邻居,应尽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所有的301房进行全面的检查,消除隐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3093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益价认鉴(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确认原告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9670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二)、(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世纪嘉苑4栋1单元301房内的水管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赵晓云的生活妨碍;二、限被告徐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晓云财产损失9670元;三、驳回原告赵晓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鉴定费用1000元,共计2380元,由原告赵晓云负担1200元,被告徐阳负担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武代理审判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