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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史淑琴与邓楠楠、邓鑫冰、李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琴,邓楠楠,邓鑫冰,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史淑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楠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鑫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淑琴、邓楠楠、邓鑫冰与被执行人李明侵权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