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建峰与刘仓顺、张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峰,刘仓顺,张秀芝,刘士民,王广才,曹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383-2号申请人江建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仓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秀芝,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士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广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德洪,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江建峰与被执行人刘仓顺、张秀芝、刘士民、王广才、曹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刘士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7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士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16×××72账户内有存款1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士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16×××72账户内的存款177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