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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学荣与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薛士法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荣,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薛士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1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荣,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薛士法,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士法,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荣与被执行人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薛士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