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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全周、白雪、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周,白雪,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周,男,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女,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审被告陈贵珍,女,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商联大厦*座****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全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全周与被上诉人白雪、原审被告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全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全周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全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全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