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全周、白雪、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周,白雪,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周,男,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女,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审被告陈贵珍,女,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商联大厦*座****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全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全周与被上诉人白雪、原审被告陈贵珍、三门峡市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全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全周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全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全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