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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丽与张元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06-1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童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元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张元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李福坤审判员陈剑鹏人民陪审员李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