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三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黄海鹏、陈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鹏,陈万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郑杰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海鹏,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覃振盛,广西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万贵,汉族,住桂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路。代表人刘扬辉,经理。一审被告郑杰胜,住桂平市。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口岸大厦。代表人甘静生,经理。上诉人黄海鹏因与被上诉人陈万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郑杰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浔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鹏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上诉人黄海鹏负担。上诉人黄海鹏多预交的235元由本院退回给黄海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技审 判 员 马荣兴代理代理审判员 陆志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延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