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杰芳与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105-1号原告魏杰芳,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阅源,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国凡。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10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魏杰芳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6.8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担保人熊正宽、陈茂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陈茂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车位(档案保管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