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志娟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志娟,张立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栋*层**层。负责人张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娟,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国,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娟、张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道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为1032.5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朱 海代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