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桂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拉树房村。法定代表人刘志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2元减半收取9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46元由原告烟台万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