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彩娣与林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彩娣,林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娣。被执行人:林国良。申请执行人陈彩娣与被执行人林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国良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彩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良履行支付执行款60000元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执行费800元。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