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祁秀芳与冯宏斌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秀芳,冯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09-1号申请执行人祁秀芳,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宏斌,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秀芳与被执行人冯宏斌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祁秀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21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中环大厦A座7F-E房屋一套归祁秀芳所有;支付祁秀芳案件受理费934元。执行中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确权之诉无给付内容,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