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55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32号5座B单元616室。���定代表人胡成兵,经理。原告张勇诉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日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大成日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成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原告系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的作者,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深圳名宅》第2册第176页的1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合理开支公证费600元、差旅费392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大成日盛公司辩称:认可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已经删除涉案图片。被告的使用是学习使用,并未用图片获利,被告是在百度平台上搜索得到的图片,不知道是原告的图片,原告亦未说明不能使用。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深圳名宅》一书,该书版权页载明张勇编著、摄影。该书全套2册定价为520元。该书第2册第176页载有1幅由树、壁画、沙发及房屋等元素组成的摄影作品。2013年3月12日,原告张勇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网址为www.dcrszs.com的网站,将该网站的相关页面打印。打印结果显示,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显示有“大成日盛”字样,网站内容为与房屋装修相关的知识、案例、图片等,网站下端显示有“版权所有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字样。该网站登载1幅显示为“北京装修公司——别墅装修”的图片,该图片与《深圳名宅》第2册第176页载有上述由树、壁画、沙发及房屋等元素组成的摄影作品一致,该图片印有“大成日盛及图”水印。该网站“走进大成”中有“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限公司是一家以高端办公、酒店、餐饮、医院、会所、别墅、新房、老房的设计与施工一体的专业化装饰企业……”的介绍。该网站“公司荣誉”栏目中有该公司2008年被评为2008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2011年获得“中国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称号等介绍。另查一,网址为www.dcrszs.com的网站由被告大成日盛公司经营,被告大成日盛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另查二,原告张勇为本案出交通费2917.5元、公证费600元、住宿费40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深圳名宅》图书、(2013)深盐证字第1909号公证书、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名宅》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张勇系《深圳名宅》第2册第176页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张勇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大成日盛公司在未经允许、未支付报酬、未给原告署名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dcrszs.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张勇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添加“大成日盛及图”水印,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张勇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所称的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学习使用,并未利用图片获利及涉案图片系其自百度平台上搜索所得的抗辩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在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张勇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大成日盛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参考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张勇要求的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程度,酌情判处。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合理支出三千元;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大成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人民陪审员 侯本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