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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福虎与刘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虎,刘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虎,务农。被执行人刘树波,务农。申请执行人陈福虎与被执行人刘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