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福虎与刘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虎,刘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虎,务农。被执行人刘树波,务农。申请执行人陈福虎与被执行人刘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