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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海根申请曾少文主、杜智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根,曾少文,杜智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根,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理人:高火珍(系申请执行人刘海根妻子),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少文,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智娟,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了(2015)丰民执字第194-1号、第19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智娟在金融机构存款10294.2元。现因被执行人曾少文已全部履行了(2014)丰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智娟在金融机构存款10294.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