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忠明与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明,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旭红,楼娟香,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叶忠明。委托代理人陈临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旭红。被告楼旭红。被告楼娟香。被告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俊生。被告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俊生。原告叶忠���诉被告楼旭红、楼娟香、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临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旭红、楼娟香、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忠明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楼旭红、楼娟香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28日前全额归还。如到期未归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和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五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楼旭红、楼娟香归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并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旭红、楼娟香、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楼旭红、楼娟香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3月28日前全额归还,如到期未归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楼旭红、楼娟香分文未还,各保证人也未承担担保之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函、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楼旭红、楼娟香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应按期归还,逾期归还应按借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旭红、楼娟香、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旭红、楼娟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忠明借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680元,由义乌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旭红、楼娟香、金华市波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368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