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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逸之与陈红、张如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逸之,陈红,张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安逸之,凤阳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陈红,凤阳县府城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如祥,凤阳县糖酒公司下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如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如祥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