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三元与张春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元,张春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12-1号原告张三元,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广,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全红,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三元与被告张春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O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