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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11号申请执���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武某(系张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张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制作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