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戈玲花、顾士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戈玲花,顾士峰,曹作亚,张苏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负责人庄号召。委托代理人朱敏。被告戈玲花。被告顾士峰。被告曹作亚。被告张苏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戈玲花、顾士峰、曹作亚、张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