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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洞底下村民小组、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林家嘴村民小组与简兴茂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洞底下村民小组,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林家嘴村民小组,简兴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洞底下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负责人:简兴跃,村民组长。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林家嘴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负责人:简仁开,村民组长。被告:简兴茂,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洞底下村民小组、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林家嘴村民小组诉被告简兴茂所有权纠纷一案,被告简兴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简兴茂认为,其从2012年12月就居住在贵州省习水县,至今已居住近2年多时间,其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习水县,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因被告未将集体的林地林木转让金交回集体诉至本院,其所涉林地林木属于不动产,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简兴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简兴茂对本案管��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简兴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婧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