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肖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