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8日生育儿子,被告对儿子不管不顾。2014年5月在外地打工,一个月回家四天,同年12月没有回家,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曾在2014年12月份回到石家庄后与别的女人在外开房住了四天。此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家人抚养,被告不但不管不顾,常酗酒并打砸物品,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生于儿子王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儿子出生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因被告对孩子照顾少心生怨气,更难已忍受的是被告在家为其女同学提供住宿居住了几日,此外,被告与女方网聊的内容存在暧昧关系从而更加剧了双方的感情危机,虽经原告劝说仍无悔改之意。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网聊记录及通信记录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不认可,目前被告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在庭后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主张,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均承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同意,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王某甲目前尚在哺乳期,应当由原告抚养,鉴于被告暂时处于失业状态且孩子以母乳喂养为主的现实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负担600元抚养费。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4200元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年的抚养费分两次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30日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命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