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金奎与赵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奎,赵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21-1号申请人杨金奎,男,汉族。被申请人赵兴才,男,汉族。申请人杨金奎与被申请人赵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兴才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院作出(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对该车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兴才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兴才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立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