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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诉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俊峰诉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诉初字第0051号起诉人吴俊峰。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俊峰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本院确认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俊峰称其于2014年5月5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安检过程中被法警殴打当即拨打110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于同日为其出具《受案回执》,但至今该案件仍未处理完毕,现起诉人吴俊峰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因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俊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玉梅审判员  胡延桐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