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景光与樊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光,樊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徐景光,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樊书文,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光诉被告樊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光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臧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