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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罗锦祥,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苏晓,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苏晓,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陈某丙于2012年10月29日出生,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深。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原告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为此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然而,被告根本没有实现承诺,甚至变本加厉。而且,被告在婚前对原告隐瞒自己的××史,被告患有××多年,至今未愈。双方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陈某丙成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承认确实曾吸过毒,但没有嫖娼,前年因为吸毒被派出所抓获,但这个恶习已改好了。原告说我精神方面有问题,但我是精神压力大,有时会与原告发生碰撞,但并不是家庭暴力。我确实不太会体谅妻子,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但我希望原告能给我改过的机会。假如离婚,我坚持要求儿子陈某丙由我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我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同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一般。2010年4月因被告赌博双方曾分手,没有来往。2011年1月双方又再在一起,不久便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感情还好,但因被告没有工作,双方曾发生争吵。××××年××月××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现儿子2岁半。2015年1月被告曾在原告家人拟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同年3月原告搬出另外居住生活,分居期间儿子由被告及其母亲携带抚养。同年4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有精神方面的问题,曾吸毒,而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不希望儿子在单亲家庭里成长。原告离家后被告有要求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机会让其重新做好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保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相互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儿子。虽近期,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消除离念,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共同抚育儿子成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静吴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