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阮玲风与盐城玮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玲风,盐城玮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阮玲风,居民。委托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玮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玲风与被告盐城玮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玲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玲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玲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玲风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