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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祝志新与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新,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89号原告:祝志新。被告: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志新与被告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志新以被告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新撤回对被告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祝志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唐腾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