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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张昌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张昌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3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昌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张昌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