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赵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吴xx,女,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女,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因原告吴xx年事已高,且因是赡养纠纷,所以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吴xx。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才湛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