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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赵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吴xx,女,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女,被告赵xx,男,被告赵xx,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被告赵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因原告吴xx年事已高,且因是赡养纠纷,所以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吴xx。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才湛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