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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张鸿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金融街。负责人白鹤,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汉族,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张宏儒,男,汉族。被告王海荣,女,汉族。被告庞小毛,男,汉族。被告张茸茸,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被告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以已与被告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宏儒、王海荣、庞小毛、张茸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卫鹏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