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国瑞与定西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瑞,定西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瑞,男,1963年2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忠。委托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瑞与被上诉人定西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区××家园×××商铺租赁给被告陈国瑞,房屋建筑面积为272.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09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共计5年,双方约定租价为第一年8元/m2,第二年10元/m2,第三年12元/m2,第四年14元/m2,第五年16元/m2。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截止2013年4月13日前的房屋租金,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房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收费收据等。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陈国瑞交付了房屋,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且双方约定的租期已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按面积97.2平方米履行合同,但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时按面积272.2平方米计算,辩称与实际不符,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空并搬出位于安定区××家园×××商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83837.6元(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12月15日),之后租金每月按16元/m2计4355.2元支付至实际搬出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陈国瑞负担。宣判后,陈国瑞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被上诉人与陈国平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将安定区××家园×××商铺租于上诉人之弟,但实际由上诉人经营。当时是该房屋较偏僻,经双方协商,约定按92.7㎡计算租金。为了防止周边租户不满,被上诉人提出与上诉人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面积为272.2㎡。但重签订的该份合同是为了掩盖双方真实意思,防止他人借以滋事,双方并不按此合同实际履行。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不顾事实,以无效合同作为判决的依据,明显错误。二、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租费97992元,付清了租费,被上诉人主张下欠83837.6元租费,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为8元/㎡,第二年为10元/㎡,逐年类推。五年租期内,上诉人应支付租费69984元,而上诉人实际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97992元,长付28008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广厦物业公司服判未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陈国瑞与被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占有使用所租房屋至今,并按合同约定的272.2平方米支付租金至2013年4月13日,之后上诉再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提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被上诉人与陈国平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经查证,上诉人是按照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支付租金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腾房并支付所欠租金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上诉人陈国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雯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