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刘强、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刘强,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金初字第8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负责人周保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永,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强。被告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林庆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臣、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刘强、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