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呼群巴特与玛西朝格图原审被告贾志刚、张永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群巴特,玛西朝格图,贾志刚,张永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群巴特,男,196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恩和,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西朝格图,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贾志刚,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审被告张永良,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恩和,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翁牛特旗审计局公务员,住翁牛特旗乌丹镇计生局家属楼1单元2楼西户。上诉人呼群巴特因与被上诉人玛西朝格图原审被告贾志刚、张永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群巴特及其委托代理人恩和,被上诉人玛西朝格图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原审被告贾志刚、张永良的委托代理人恩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苏力德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