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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执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黄进文与曹小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文,曹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1139-1号申请执行人黄进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814。被执行人曹小鹏,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8(7)。本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小鹏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曹小鹏[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M0××02]出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毅忠审判员  邝国强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