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唐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要求自行处理离婚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家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