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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益奎与王清国、李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益奎,王清国,李国栋,李泽省,郑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16-2号申请执行人:宋益奎,阳谷县谷山北路居民。被执行人:王清国,河南省台前县吴坝乡沈屯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国栋,阳谷县安平路居民。被执行人:李泽省,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楚庄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光英,河南省台前县吴坝乡粮所家属院居民。申请执行人宋益奎与被执行人王清国、李国栋、李泽省、郑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8万元,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淼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