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华超与李波,胡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超,李波,胡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余华超,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波,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洋,男,35岁,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余华超与被告李波、胡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均无法向本案主债务人被告李波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余华超提供被告李波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具体,因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华超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余华超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