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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建民、陶小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张建民,陶小凤,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陶发忠,邢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45号申请人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民,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陶小凤,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凤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陶发忠,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邢凤君,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