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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久盛国际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久盛国际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90号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理。被告江西久盛国际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第一街区A座4楼。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公众号“”